一些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纷纷把眼光投向了商品的售后服务。然而,面对当今涌现出的各种各样的商品保修,一些消费者却发出感叹:“商品买回容易,实际保修难”。法制日报对此进行剖析。
让人怎敢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目前,我国商品定点维修站多数设在大中城市,在小城镇少有“安家落户”。为此,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就只好找到经营者,再由经营者送到定点维修站进行检修。而绝大部分经营者均不愿承担此义务。一是无利可图,因商品是免费保修;二是要承担往返车旅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三是浪费时间。
为了让“上帝”知难而退,经营者往往同维修人员“团结一致”,故意拖延时间,和“上帝”打“持久战”。一教师买了一台冰箱,用了一个月时间不到,便发现噪音很大。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许诺送到某城市定点维修站检修。维修人员拆机检查后声称缺少一重要部件,须送回厂里检修,等到冰箱再回到这位教师手中时,该台冰箱已在“保修”途中“旅行”了半年之久。
因此,有的消费者宁肯自己掏钱到附近的个体维修店去修理,也不愿享受这种免费维修的待遇。
又明目张胆
一些维修人员利用消费者对彩电、冰箱、音响、录像机等电子产品的原理、结构及维修知识一窍不通或知之甚少的缺点,在商品修理过程中以“更新换旧”为理,把原本功能正常的零部件拆下,换上寿命不长、质量低劣的零部件,有的维修人员甚至在“上帝”双目睽睽之下,也敢明目张胆地进行,使一些消费者的商品越“保养”,毛病越多。维修人员把这些质量优良的零部件用于其他有偿维修,并以进口零部件为由,从中收取高价。
李某,不久前买回一台彩电。一天傍晚,电视机突然出现故障,李某把维修人员请到家中,维修人员出发前已根据李某的详细描述带齐了零部件和工具,李某清清楚楚看见维修人员带有两支二级管,到家里一番煞有介事地检查后,维修人员告诉李要换二级管,并声称所带二极管型号不符。随后便风风火火地跑回去拿零件了,待维修人员回来将李某机上的进口件换上他的“进口件”后,电视机便恢复了正常,李某见维修人员将“废弃”的零件装进工具箱有些蹊跷,便问他,维修人员立刻抛下一句挺玄乎的话,说是拿回去经过高科技处理使其重获新生。事后,李某得知,那零件如真有问题,是无法使其“再生”的。至于他那台电视机的故障,只不过是一焊点脱落而已。如此“保修”确实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敲你没商量
商品在保修期内进行检修,按规定是不收取服务费的。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相当部分的人在商品保修时都自愿不自愿地给付了服务费,如果消费者不主动提出,或许就有维修人员答应上门服务却迟迟不到的现象。拆开商品检查后声言缺少某零部件,要等些时候再来取,如等不及,可付他适当差旅费,他可专门为你跑一趟等暗示,若不及时“审时度势”,或一再“执迷不悟”,维修人员只要在维修过程中稍稍做个手脚,到头来,吃亏的终归是上帝。
至于商品保修有名无实,一些维修人员,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或把商品保修委托给不负责任的个体维修铺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厂家、商家的服务态度如果给第一位顾客造成了不良印象,那么它将影响到潜在的若干顾客。因此,以上种种保修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使厂家,商家的名誉受损,失去市场。如何解决保修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有关人士认为: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引起重视并加强监督检查;二是广大的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厂家、商家要认真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扎扎实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产品和商品占有市场,立于不败之地。